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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污染源自动监测“打假风暴”来袭!

日期:2017-05-04 信息来源:本站

实时显示污染物排放数据的在线监控,被认为是有效控制公司超标排污的“第叁只眼”。但随着自动监测系统在污染源监测中应用的不断增多,各类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环境违法行为屡有发生。如何实现自动监测系统的良好运行,确保自动监测数据能有效运用到环境管理各个领域成为环保部门关注的重点。



针对伪造监测数据问题,新颁布的两高司法《解释》给出了解答:在自动监测领域规定,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将面临从重处罚。


以前对协助造假的运维公司只是进行通报批评、扣发补贴,处罚并不重。新环保法实施后,对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可以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但仍未形成有效震慑。现在不管是否超标排放污染物,只要纂改和伪造数据的都要打击,可以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刑事责任,新颁布的两高司法《解释》给运维公司敲响了最响亮的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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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公司应如何做好环保工作

应对环保督查,该注意哪些事项

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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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监察时一般会检查内容


1、公司生产情况

1)公司所属行业及主要产物

2)上个月的产物及产能,各条线是否存在运营。公司主是否违法建设,是否环评一致。有无新增废气、废水、固废等污染物。


2、公司环保落实情况

1)项目是否依法履行环评手续,查看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等。(环保执法人员或督察人员来公司或环保局查看环评文件),校核项目现场污染治理措施是否和环评大体一致),环评文件(环评公参)是否涉及造假。(注意!两高环保司法解释对环保造假的处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叁十一条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2)查看项目的性质、生产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采用的污染治理的措施等是否与环评及批复文件一致。环评批复五年后项目才开工建设的,是否重新报批环评。


3)检查项目投运后,是否进行了环保竣工验收。环保竣工验收手续是否完备。公司是否存在污染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就投入生产的。


4)生产车间:超或原料涉酸、碱、及其他易腐蚀性的车间地面是否做防腐处理,并定期进行保养。生产过程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场。


5)检查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申报执行、排污费缴纳执行。


注:【各项污染及治理情况现场检查】公司无相关排污环节的(如环节对地下水影响等),可不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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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监察执法到公司现场主要检查内容


1、公司环保问题投诉

有无偷排废气、废水、违法处置转移(危险)固废;噪声是否扰民;污染治理设施是否简陋老旧;能否做到达标排放问题等。


2、排污检查

两高环保司法解释:第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废气污染检查

随着党和国家、人民群众对雾霾的关注,废气这块是日益重视,同时也是各级环保督察的第一要点。废气不但做到达标排放,同时尽可能的对污染物减量化和上污染治理措施。检查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量。


锅炉、石化、化工等燃烧产生的废气检查

1)检查化工、石化等公司连续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是否合理的处理方法,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烧方式处理,间歇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采用焚烧、吸附或组合工艺处理是否合理。

2)检查锅炉燃烧设备的审验手续及性能指标、检查燃烧设备的运行状况、检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检查氮氧化物的控制。

3)工艺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源。

4)检查废气、粉尘和恶臭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5)检查可燃性气体的回收利用情况。

6)检查可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运输、装卸、贮存的环保防护措施。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1)除尘、脱硫、脱硝、其他气态污染物净化系统。

2)废气排放口。

3)检查排污者是否在禁止设置新建排气筒的区域内新建排气筒。

4)检查排气筒高度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5)检查废气排气筒道上是否设置采样孔和采样监测平台。

6)检查排气口是否按要求规范设置(高度、采样口、标志牌等),有要求的废气是否按照环保部门安装和实用在线监控设施。


无组织排放源

1)对于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尘的排放点,有条件做到有组织排放的,检查排污单位是否进行了整治,实行有组织排放。

2)检查煤场、料场、货物的扬尘和建筑生产过程中的扬尘、是否按要求采取了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或设置防扬尘设备。

3)在公司边界进行监测,检查无组织排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要求。


4、污水污染治理督察

水污染源环境监察

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水量、废水的分质管理、处理效果、污泥处理、处置。是否建立废水设施运营台账(污水处理设施开关键时间、每日的废水进出水量、水质,加药及维修记录。)


污水排放口监察

检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检查是否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设置了监测采样点、检查是否设置了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总排污口须设置环保标志牌等。是否按要求设置在线监控、监测设备。


排水量复核

1)有流量计和污染源监控设备的,检查运行记录。

2)有给水量装置的或有上水消耗凭证的,根据耗水量计算排水量。

3)无计量数及有效的用水量凭证的,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手册给出的同类公司用水排水系统数进行估算。


排放水质

1)检查排放废水水质是够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2)检查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

3)检查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水质监测记录。如有必要可进行现场监测或采样。

4)检查雨污、污污分流情况,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

检查排污公司的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是否完备,是否可以保障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产生的废水实施截留、贮存及处理。


违法违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第七十五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5、固体废物污染源现场检査

督察固体废物来源

1)检查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理化性质、产生方式。

2)根据新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骋叠5085检查生产中危险废物的种类及数量


固体废物贮存与处理处置

1)检查排污者是否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假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检查固体废物贮存设施或贮存场是否设置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设施。

3)检查排污者是否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转移

1)检查固体废物转移的情况。

2)检查转移危险废物的,是否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经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3)检查是否设置了固废及危废标志牌。

4)检查污泥处置合同、污泥运输磅称记录等,判断污泥产生量是否合理。


6、噪声污染源现场检査

是否按照环评文件或环评批复要求设置污染治理设施,噪声是否达标。


7、地下水污染现场检査

1)场地污水处理设施(单元)、涉重环节、固废(危废)堆放场所、化学品堆放场所等是否逬行防渗漏、放腐措施。

2)有地下水的污染的,治理措施是否到位。


8、地下水污染现场检査

1)检查应急预案编、评、备、落实情况,附应急演练中情况文字、图片及相关资料。

2)项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的初期雨水池(如化工、电镀、印染、涉重等行业)和应急事故池等。

3)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名称、数量、有效期等)。


9、对生态环境现场检査(涉生态类,不多介绍)


10、地下水污染现场检査

查办、转办、督办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的这个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不是简单罚款可以了事的。


11、检查公司是否存在环保造假

1)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

2)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

3)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12、其他注意事项

1)建设单位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处理设施、场所。

2)不得违反排污口设置规定、私设暗管、私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3)在禁止建设区域内违法建设,同时项目建设要符规划。


国家环保事业的发展,每一个公司和环保人都应担负起责任,在思想上应重视环保,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多学习先进经验,这样就不用忌讳环保部门的督察,监测数据作假现象也会被扼杀在摇篮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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