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瑞安市塘下镇某公司因篡改环保在线监测数据被依法查处,一名相关责任人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这也是温州市侦破的首例篡改环保在线监测数据犯罪案件。
今年10月17日上午,瑞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在对瑞安市塘下镇某公司在线监控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9月27日凌晨4时至6时,该公司COD(以化学方法测量水样中需要被氧化的还原性物质的量)在线监测数据在数采仪上有异常波动情况。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COD在线监测仪监测数据进行了调阅,发现当天凌晨3时56分的COD数据为229.4mg/L,超过COD的排放标准,而4时55分 COD的监测数据已显示为196.6mg/L,明显不符合 COD在线监测仪采样监测规律。
针对这一异象,执法人员再次对这家公司该时段的废水排放口以及监控室的监控录像进行调阅。从9月27日凌晨3时58分,该公司废水排放口的监控录像显示,在线监测采样区有一条软管,从软管内流出的清水冲入排放口,出现在视频中的还有2名该公司的工作人员。5时27分,工作人员将软管收起。
与此同时,监控室的监控录像显示,9月27日4 时54分,有两名工作人员进入监控室,4时55分,其中一名工作人员对COD在线监测仪进行手工操作采样监测。至此,一起涉嫌通过软管用清水稀释污染物,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案件基本浮出水面。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负责人和三名操作工人进行谈话。在视频监控证据下,三名操作工对当日擅自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况供认不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该公司的这种行为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篡改在线监测数据排放污染物,已涉嫌污染环境罪。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无独有偶,就在前不久,天津武清区法院审结一起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方式污染环境的案件,同时,这也是武清区首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以篡改污染物数据的犯罪案件。
被告人韩某某作为武清区某供热站站长期间,默许并授意该站员工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对站内烟气连续在线监测系统中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烟尘等污染物后台参数进行篡改,造成二氧化硫、一氧化氮、烟尘等污染物在线监控数据与实时上传到国家环保部门的监控数据严重不符。
由于所传输的被篡改数据使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客观反映烟气排放的真实情况,致使环保部门不能有效监控该公司烟气污染物是否超标排放。2017年2月17日经市环境监控中心对该单位锅炉净化设施出口进行现场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为377尘驳/尘3,严重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刘某某、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多次实施篡改,并干扰传输数据,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使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客观反映烟气排放的真实情况,超标排放污染物,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处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赵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在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韩某某、刘某某、赵某某不服,依法上诉至市第一中级法院。日前,市第一中级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据了解,篡改排放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的事情时有发生。许多单位或个人抱着侥幸的心理,认为只要数据做得&濒诲辩耻辞;合理&谤诲辩耻辞;,没有被查出来就是安全的,可中国也有一句古话叫做&濒诲辩耻辞;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谤诲辩耻辞;。近年来,国家对环保整治力度的加强是有目共睹的,奉劝有此苗头的单位或个人,及早收手,一则,篡改排放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是违法行为;二则,爱护环境,造福后代,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所以,篡改排放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的行为万不可为,莫要以身试法,重蹈覆辙。